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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5〕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的《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动”为宗旨,以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基础,以提升高技能人才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以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为主体,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渠道,优化发展环境,构建政府与市场功能互补的高技能人才开发机制。
2.高端引领,重点开发。以百名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提升培训和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培养为重点,实施更加积极的高技能人才开发政策,着力解决高技能人才结构性短缺矛盾。
3.立足培养,兼顾引进。充分发挥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资源的优势,做好我区高技能人才的开发培养,积极引进产业发展和优化升级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4.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我区“五大基地”建设和发展县域经济、非公经济的需要,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带动全体技能劳动者队伍规模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升。
(三)发展目标。
1.高技能人才总量进一步增长。三年培养高技能人才10万人,2015年,全区高技能人才达到54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21万人;到2020年,全区高技能人才达到65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28万人。
2.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不断创新培养模式,强化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完善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制度,加大表彰激励力度,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时信息系统。
3.培养能力进一步加强。2015年,建成25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到2020年,建成5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015年,建成25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到2020年,建成5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形成覆盖重点行业和特色产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网络和技能传承与推广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组织、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将企业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岗位技能的积极性,走技能成才之路。推动职业院校紧密结合市场和企业需求,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通过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规范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以及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多元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能力建设。
统筹社会优质培训资源,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完善高技能人才实时信息管理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
(四)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氛围。
积极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加大对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促进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技能、岗位成才的良好风气,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组织实施“百千万”专项培养活动,重点加大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以及能源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1.组织百名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提升专项活动。每年选拔100名以上优秀中青年高技能人才,以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为重点,赴国内外培训机构进行技能研修,着重培养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三年培养500人。
2.组织千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专项活动。每年选择100个左右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生产实际问题能力和革新、创新、创造能力。每年培养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2000人以上,三年培养1万人。
3.组织万名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活动。引导企业针对岗位需求和职工特点,通过脱产、半脱产培训、岗位练兵、岗位培训、班组长培训、技能比赛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样化培训,提升在岗职工的岗位技能。鼓励企业与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高技能人才提升培训。每年企业岗位练兵达到10万人,新增高技能人才1万人以上。
4.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为当地和周边其他院校、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效益。2015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年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达到1000人以上,为当地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公共实训服务的能力达到1500人次以上;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年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达到500人以上,为当地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公共实训服务的能力达到800人次以上。
5.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依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区技术能手和其他有绝技绝活的技能大师,建设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发挥他们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技能大师“名师带高徒”活动,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均培养10个以上青年技能骨干,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均培养5个以上青年技能骨干。
(二)构建多元支撑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1.完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依托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职业院校,结合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通过开办“高技能人才直通班”、“预备技师培训班”、建立校企合作实习基地、组建职教联盟(集团)等方式,推动企业和职业院校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
2.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模式。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培训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导师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通过积极开展一体化教学改革和职业培训包的开发利用,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通合一、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学做合一、能力培养和工作岗位对接合一的新型培养模式,实现培训内容与岗位要求相一致,学习培训与工作实际相衔接,努力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更规范、考核内容更科学、培养质量更可靠。
3.发挥技能竞赛的选拔作用。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程序、参赛条件、竞赛职业、竞赛内容、奖励方式等政策措施,为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全区每年组织50个左右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参加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以更好地引导和带动广大企业职工和院校学生提高技能水平。对在技能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技能人才,通过授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和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给予奖励。
4.加大高技能人才师资培养力度。依托京蒙、津蒙、粤蒙人才合作交流平台和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基地,三年培养1000名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同时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鼓励职业院校从企业聘请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优化师资结构。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和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鼓励教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积极推进职业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的“一体化”、“双师型”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可在自治区确定的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本级总体控制目标结构比例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5%和10%。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1.鼓励行业、企业建立首席技师等技能带头人制度,发挥技能带头人在生产管理、技术创新、经验交流、传授技艺等方面的作用,督促企业落实技能带头人在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的待遇。
2.加强对高技能人才收入分配的指导,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定期发布不同职业(工种)、技术等级工资指导价位和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合理确定高技能人才薪酬。企业与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鼓励高技能人才技术参股。
3.支持用人单位按规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对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师,在用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退休时间,以缓解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
4.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面向我区重点项目流动,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工资待遇、户口、保险、子女上学等相关问题。
5.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探索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试点;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加大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力度。继续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和“全区技术能手”等评选表彰活动,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 “杰出人才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草原英才”等评选表彰活动。对表彰的高技能人才,定期组织休假疗养和参观学习,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重视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在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模、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
四、保障措施
(一)形成多方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新格局。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新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
(二)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
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高技能人才发展重大项目实施,并对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评选、表彰、教材开发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中。在推进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应明确其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比例,使高技能人才培养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2.自治区财政对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全区实训基地“以奖代补”项目可适当向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倾斜。
3.企业要落实好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要制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对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并随企业效益的提高逐年增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项目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技能劳动者培训经费,并列入项目预算。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投入机制。
4.鼓励社会各界和区外、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资助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考核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评估检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化管理系统。
各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要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结构和需求调研、测算工作,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训规划,提出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精心组织、督导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要加快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数据库,了解和掌握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素质以及使用情况、供需状况等,完善自治区、盟市高技能人才实时信息交流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
(五)加强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宣传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选拔和树立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使“劳动光荣、技能成长”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主办单位:内蒙古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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