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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遗失、损毁证书补办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www.nm.nvq.net.cn  更新时间:2018-05-24

内职鉴字[2018]4号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规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强遗失、损毁证书补办工作的管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办范围

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经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补办时限

(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证书,可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直接申请,办理时间为:每月15日-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补办证书完结时间:自接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由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证书,各盟市可参考自治区证书补办时限自行安排相关事宜。

三、补办流程

(一)直属地区受理补证申请后,将补证人员名单在自治区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补证申请人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交1.5寸白色背景彩照两张及出示身份证原件。

(二)盟市地区受理补证申请后,将补证人员名单在盟市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补证申请人提交申请经盟市初审合格并在补证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邮寄到自治区中心统一办理。

四、相关要求

(一)发证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后的证书,如未上传电子版照片的需联系报名培训机构先行上传,后办理相关补证手续。

(二)发证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前的证书,继续采用粘贴照片方式。

(三)补办证书涉及信息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四)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五、费用

根据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补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交纳费用60元。

附件:证书补办申请表

 

 

2018年5月14日

 


附件:

证书补办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文化程度

白色背景

1.5寸照片34mm*42mm

出生日期

鉴定日期

职业

(工种)

等 级

身份证号

发证日期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理论成绩

技能成绩

其它成绩

证书编号

补办证书说明:

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或直属鉴定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鉴定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主任: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编号:06000000-JL-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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